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财务监督制度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加强对本基金会实行财务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负合财政规定的人员担任。
二、财务人员必须按税法和财税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三、会计核算必须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每年编制预决算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财务人员弄虚作假,必须受基金会处分直至解聘,如有贪污盗窃行为,一经查实,必须法办。
五、会计年终,必须聘请第三方对会计年报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财务负责人需列席参加理事会,接受理事、监事对当年财务收支状况的质询。
七、财务负责人日常工作接受秘书长管理,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财务状况。
八、根财税政策变化,及时向秘书长汇报,修正财务监督条例。
九、本制度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