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该公开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开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2.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联系方式;
4.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披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内容;
6.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9.其它允许公开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或尊重捐赠和受助人意愿的;
2.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内部工作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5.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摘要或全文。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内容,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对已公开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经办公室呈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办公室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秘书长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