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会计接受出纳提交的现金和银行等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采用电算化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并与出纳核对现金和银行账目。为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会管理人员的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保证对外公开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人员按规定保管好财务印鉴章。按规定使用财务印鉴章。。
第三条 会计人员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记账凭证和会计报告由会计人员或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出具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向税务管理机关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第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完成编报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条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第六条 基金会对税务提供的会计报表应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为达到无纸化管理,月度会计报表可保存在电脑内存档且做好备份,一经需要由会计或财会负责人打印盖章后提交相关部门。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部旳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经第三方审计后方可对外批露。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或会什做好财务分析,编制年度预算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供理事会和监事讨论审核。
第九条 基金会终止运营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