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本制度制定的内容都归入本基金会财务制度项下,由财务部制定实施。
一、项目立项后必须根据本制度执行。
二、项目立项后,可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项目款。
三、项目立项后:定项捐助项目,必须在落实捐增资金后方可实施。自有资金捐助项目,按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四、项目立项后,由项目部指定具体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填写基金会自制凭证,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流程,向财务部提请支付。
五、项目报支的必须提供税务规定认可的发票,不得白条抵支。
六、超预支的支付款项,必须说明情况。超过5%以上的支出款项,必须偏制项目调整书,按项目评审程序执行。
七、项目支出不设备用金制度。
八、本制度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