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令第68号、《非盈利组织财务制度》规定特制本管理制度。
一、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由财务部门担任,其职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及调配。
二、固定资产的概念: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房屋建筑物,办公电子设备,家具,交通运输设备。
四、固定资产成本按如下规定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价值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名义金额(一般以1元)确认。
五、本办法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