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评审意见、领导层意见、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完成总结评估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由项目部根据捐赠人意愿,编制项目立项报告。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内部评审发表评审意见、评估,经批领导准后,由项目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由项目部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推行项目专人负责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向基金会领导申报;经批准后,为年度内执行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调整并向领导层报调整计划,变更执行状况。
第十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项目部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立项报告、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部执行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部支付项目资金,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由基金会项目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基金会项目部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经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总结,用以指导新项目的开展。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成果。
第十九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