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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669天前 | 1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办公室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一律为圆形。印章的印文使用中英文内容,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名称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用宋体刊基金会名称,外围圈用英文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任何人员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经由办公室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在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必须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秘书长审核签字。

第十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

第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三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枚,分别为“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公章一枚,“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四条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基金会法人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按第八条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也可以和秘书长签字配套作为银行预留印鉴章使用,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印章手续。

第二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