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及运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指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意向约定的内容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指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资金,将由基金会统筹管理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原始基金及非指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七条 资金使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资金运作形式根据《基金会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由财务部实施、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津贴补助按照上海市民政局规定执行,纳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