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慈善捐助项目管理制度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根据《慈善法》和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规章制度,特制定慈善捐助项目管理制度。
一、基金会根据募捐资金,金额小于30万元的慈善项目由相关部门安排捐助项目计划并向秘书长报告,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的慈善项目由秘书长负责安排捐助项目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二、基金会定向募捐来的资金,根据捐赠意向合理组织项目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基金会慈善捐助项目由秘书长负责,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管理工作,编制项目预算及工作日期,安排执行进度。
四、办公室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保存项目资料及图片用于存档和宣传工作。
五、财务部参与项目预算编制,根据预算内项目进行支付。
六、定项捐助项目需签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人意愿,支付项目款。
七、年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听取监事意见。
八、捐助安排年度捐助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管理捐助资金比例,努力完成捐助项目,达到条例规定的资金支出标准,做好慈善事业。
九、项目执行期,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由办公室负责跟踪落实。
十、本制度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