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及成立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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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hz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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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398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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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社会公益组织即交还给社会。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二、问:企业或者个人捐赠给基金会能否免税,能免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二条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问:“基金会”是否有免税资格?
答:“基金会”隶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奖励上海市立志于去贫困地区、边疆和革命老区从教人员;资助上海教育扶贫公益项目;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捐赠,包括资金、技术、设备和书籍等;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基金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格有效期: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详见附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四、问:如何向“基金会”捐赠?
答:①开 户 银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账号:98300158000002366
户名: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②开 户 银 行: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账号:310066179018170133324
户名: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五、问:能不能向“基金会”捐赠相关物资?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六、问:如何得知“基金会”是否还具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答:可以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官网http://stj.sh.gov.cn/查询“基金会”免税资格,如被取消免税资格是会公示的。
七、问:如何得知所捐赠给“基金会”的款项被合理使用?
答:“基金会”官网www.sh-hzy.com,每年的捐赠情况以及年检证明都会在官网公示。
八、问:什么是专项基金?如何成立专项基金?
答:①“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教育扶贫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②捐赠伍拾万元人民币,可以按捐赠者的要求,设立“专项基金”。
九、问:如何成为“基金会”理事?“理事”有何权宜?
答:①捐赠壹佰元人民币,可以获得理事资格。
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基金会”优先向理事推荐教育扶贫的合作项目。
十、问:捐赠人向“基金会”捐款后可以获得什么凭证?
答:①所有捐赠人都可以得到由“基金会”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下图为票样),用于抵扣相对应的税收(详见第二问)。
②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给与捐赠证书;
③捐赠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者,给与纪念瓷盘。